近日,蠡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5年9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在挂牌名称为某连锁蠡县分公司担任会计兼业务员期间,承诺高额利息,对外进行宣传,非法吸收29人存款共计127.3万元,给存款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马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实陈述了其参与的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扰乱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危害老百姓家庭幸福。非法集资往往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方法进行集资诈骗,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防范意识,牢记“六不”:高息诱惑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熟人热心不轻信,合法吸储不大意,违规吸储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