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蠡县法院执行局采取
“法院+村委会”联合调解模式
成功执结了一起涉民生案件,
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李某与石某、胡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蠡县法院审理,判决石某、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赔偿李某财产损失6880元。立案执行后,案件主办人向被执行人石某、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某、胡某的财产,未发现其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石某、胡某均已年满六十周岁,年事已高,案件主办人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工作理念,联系石某、胡某所在的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一起来到石某、胡某家中做执行调解工作。案件主办人对石某、胡某释法明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导二人履行赔偿义务;村委会干部也积极劝导。经过案件主办人、村委会干部与被执行人石某、胡某耐心、细致的沟通,被执行人石某、胡某当日履行了义务,将赔偿款转到了李某的银行账户里,该案件执行完毕。
蠡县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利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依托基层组织助力执行,形成了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新格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