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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法院释法明理促调解多元化解纠纷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年04月02日     点击:

蠡县法院释法明理促调解多元纠纷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蠡县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司法案件中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办案即普法,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多元化解纠纷。

近日,蠡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郭某驾驶货车追尾了刘某的三轮汽车,致郭某受伤。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违规停车并且无照上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咨询律师,郭某得知自己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共计约13000元,遂以该数额到法院起诉了刘某。被告刘某则不同意郭某主张的赔偿数额,称自己只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郭某的损失最多承担30%的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向被告刘某释明,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国务院发布的交强险条例也规定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则明确了不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没有为其三轮汽车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应由交强险承保的损失,则应由刘某本人负担,郭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并且郭某主张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法院应当支持。

经过法官的解释,被告刘某转变了思想,明白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表示自己应当依法办事。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郭某也称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体谅刘某的经济条件有限,主动将赔偿数额降到8000元。至此,双方达成了调解。

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圆满处理都是法官与当事人双向奔赴共赢的结果。案件虽然不大,但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情怀不减,加强释法明理工作,力求以调促解、多元解纷,定能奏响和谐社会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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